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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例危险驾驶罪获刑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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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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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8日上午,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被告人胡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胡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浙江省首例因醉酒驾驶而被刑事处罚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男,1976年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今年5月1日中午,胡某和朋友一起在瑞安市塘下镇一饭馆饮酒,酒后向他人借得牌号为浙C6082A的轿车。15时30分许,胡某驾车途经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大道与高东一路交叉路口时,轿车前部碰撞刘某驾驶的无牌证三轮摩托车,造成刘某及其车上乘客夏某等4人受伤。

  瑞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胡某认罪态度较好,发生事故后立即送伤者去医院治疗,事后积极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瑞安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庭上胡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并当庭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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