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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帮人顶罪受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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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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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无锡锡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锡法刑初字第0413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成东祥,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云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灌云县界圩乡连成村7组18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4月6日被关押审查,次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三看守所。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刑诉[2006]第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东祥犯包庇罪,于200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东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6年4月6日晚,被告人成东祥与其表弟邱学军(已判刑)及贾绪军,三人合骑一辆无牌号的二轮摩托车,从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查桥前往东港镇港下。当晚19时40分许,邱学军驾驶该车由南向北行经东廊路东港镇柳庄村路段时,撞击同向行人查梅兴(男,58岁,锡山区羊尖镇人),造成查梅兴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邱学军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由于邱学军系无证驾驶,出事后当时即与有驾驶证的成东祥合谋,由成东祥顶替邱学军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因成东祥向公安交警所作的虚假供述,掩盖了邱学军的犯罪事实,包庇了邱学军,致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2006年6月5日,羁押在案的被告人成东祥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包庇邱学军的犯罪事实。同年7月20日,被告人成东祥通过其亲属协助公安机关将邱学军抓捕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成东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业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邱学军的供述笔录,证人刘占芹、成东玉、冯波林等人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材料、关于抓获邱学军的经过说明,本院(2006)锡法刑初字第40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成东祥的供述笔录、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东祥明知邱学军犯交通肇事罪,而向侦查机关作虚假供述,掩盖其罪行,成东祥的行为已构成包庇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成东祥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成东祥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包庇他人的罪行,可以以自首论;且能通过亲属协助司法机关抓捕邱学军归案,属有立功表现,故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成东祥能自愿认罪,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成东祥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6日起至2006年12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曹 彪
                                       代理审判员 杜 一
                                       人民陪审员 虞彩红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新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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