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秉江驾车将受害人撞至重伤,复将受害人拖至路边,用柴草掩盖后逃逸。此案发生后,媒体进行了广泛报道。公案机关初以故意杀人罪,将其刑事拘留。后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其向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高夜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认为,王秉江在致一人重伤的情况下,其驾车逃逸的行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而不是从重处罚的理由;所谓本案的严重后果,亦仅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条件之一。本案虽社会影响较大,但仍应对其正确适用法律。法院经审理,判处王秉江有期徒刑三年。本案由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北京电视台等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