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清 流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清执行字第30-1号
申请执行人:巫金德,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流县林畲乡石下村石下68号。
委托代理人:雷庆明,男,1953年8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清流县林畲邮电所宿舍。
被执行人:骆振坤,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流县林畲乡林畲村卫东街55号。
申请执行人巫金德与被执行人骆振坤因交通肇事纠纷一案,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被执行人骆振坤用座落于清流县林畲乡林畲天康街房屋第二层右边(靠清流方向)店面一间、房屋一间、卫生间一间以人民币23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折抵(2003)清执申字第155号、(2004)清执行字第30号二案执行标的20000元,3000元作为被执行人预付给申请执行人的后续医疗费;以物抵债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过户、登记手续由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所需税费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并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符合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骆振坤所有的座落于清流县林畲乡林畲天康街房屋二层右边(靠清流方向)店面一间、房屋一间、卫生间一间以人民币23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巫金德,折抵本院作出的(2003)清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债务20000元,3000元作为被执行人预付给申请执行人的后续医疗费。
二、以物抵债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过户、登记手续由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所需税费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张学良
执 行 员 罗来发
执 行 员 黄水根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