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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健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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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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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北 省 唐 山 市 路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5)北刑初字第261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健,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丰润县人,初中文化,个体运输,住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孙家庄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4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0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健犯交通肇事罪,于200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健于2004年5月9日19时30分许,驾驶冀B79228号昌河面包车,载着乘车人孙蕊、刘建龙沿长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长宁道变压器厂附近,由于未能保持安全车速,与公路边电线杆相撞,致乘车人孙蕊身负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孙健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乘车人孙蕊、刘建龙无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书证刘建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门诊鉴定书、尸体检验报告、车辆痕迹检验报告及现场勘查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至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健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梁 怡  


二○○五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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