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周建辉交通肇事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13 11:17
人浏览

河 北 省 藁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5)藁刑初字第105号

公诉机关藁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建辉,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司机,河北省深州市周家庄村人。住本村。2004年11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藁城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藁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刑诉(200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建辉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藁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建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藁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二十一时许,被告人周建辉驾驶冀AT7018号挂冀A3363号半挂罐车,沿307线由东向西行驶到290公里+650米时,将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董中锁撞倒致其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次日,被告人周建辉到藁城市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藁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建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藁城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该案的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周建辉以交通肇事罪惩处。
被告人周建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藁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有秦造田的证言,交通事故勘察笔录、责任认定书、投案证明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辉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超速驾驶,致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并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周建辉案发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建辉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建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同安
审判员 张文平
审判员 杜奋勇


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云云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