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马岳君 陈东升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近日对一起驾驶电动自行车撞人致伤的案件,以涉嫌交通肇事的罪名批准逮捕。
10月27日18时许,从上海来萧山务工的贺某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与行人赵某(男,4岁)发生碰撞,致赵某重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贺某之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明知灯光不好仍在夜间驾驶该车上道路,未注意避让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
检察官告诉记者,贺某驾驶的电动车无脚踏装置,属于以动力驱动而非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经鉴定其最高车速为26.9km/h,整车质量94.10kg,因此该车亦不属于“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即贺某所驾电动自行车不属于非机动车。
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贺某已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