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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路强讨引发交通肇事 南京一乞丐被判三年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14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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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上午,江苏省南京浦口区人民法院第12法庭座无虚席,引起全国媒体广泛关注的“马路乞丐”拦车强讨致2人死亡3人受伤案有了一审结果,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孙进虎有期徒刑三年。
35岁的孙进虎是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人。1983年,孙进虎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出狱后,孙进虎前往四川寻找前妻时,被前妻亲友打残左腿。去年7月起,他便拄着拐杖上路,拦车乞讨。当地公安部门多次对他进行教育,他拒不悔改。去年8月1日凌晨,孙进虎在浦合公路16.2公里处上路拦车要钱,致车辆追尾,造成第三辆车驾驶员死亡、同车人受伤;同年9月28日孙进虎在浦合公路16.5公里处,以同样方法拦车要钱,驾驶员王俊为避让孙进虎,造成车辆失控,将在路边的宋春和撞死,马圣良、驾驶员王俊同时受伤。
今年6月1日,孙进虎被浦口区检察院以涉嫌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据了解,对一名在马路上拦车乞讨的瘸腿乞丐,以这样的重罪名提起公诉,在国内尚属首例。
6月29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受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兴东为孙进虎进行辩护。
被告人孙进虎在法庭上说,他拦车500多辆,所拦车多为货车。他认为,上述两起车祸与他没有任何关系,都是驾驶员车技不熟、违章驾驶造成。现在,公诉机关指控其有罪,他不理解。
指定辩护人辩称,检方指控罪名不成立:一、指控孙进虎2003年8月1日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二、本案适用法律不当,被告人在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所实施的行为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的构成要件,交通事故的发生,与驾驶处置不当密不可分,驾驶员也有过错。
法院认为,对第一起交通事故,法院采信了被告人孙进虎及其指定辩护人的意见,裁定在这次事故中,应由第三辆车驾驶员丁守成负主要责任,被告人孙进虎不构成犯罪。对第二起交通事故,法院则认为,被告人孙进虎明知在村旁公路拦车易造成交通事故,而采用对正常行驶的车辆进行拦截索要钱物,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主观上持有违反交通法规的故意性和对造成事故发生后果的轻信态度,客观上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判决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
法官说法
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还是交通肇事
判决后,此案审判长胡山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胡山介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中明确将犯罪方法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少数罪名之一。这种危险方法一旦被采用,即具有广泛的杀伤性、破坏性,可能或实际直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而无须借助于其他外力。这种危险方法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针对第一起交通事故,法院裁定被告人孙进虎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是: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应注意安全距离,特别是路经村庄时应减速慢行。遇前车紧急停靠时,应减速避让,在确保安全的前提时方可超车行驶。当第一辆车因被告人拦截停驶后,随后车辆已安全停靠,而紧随其后的第三辆车因措施不当,与第二辆车发生追尾,其事故应由第三辆车驾驶员丁守成负主要责任,而不应简单的根据危害后果和事故发生的诱因对被告人孙进虎进行归罪。
在第二起交通事故中,被告人孙进虎上路拦车,在距离事故地仅20余米的情况下,被告人突然挥举拐杖,造成驾驶员措手不及,为避让被告人孙进虎导致事故发生,被告人孙进虎制造险情,而酿成交通事故,其行为与后果有必然因果关系。本案被告人孙进虎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而致人死亡和受伤的行为,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符合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故法院以此罪名对被告人孙进虎定罪量刑。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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