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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撞死人 自动投案获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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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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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6日,赣州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被告被告曾六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7日9时15分许,被告人曾六生驾驶赣B16631号中型自卸货车,沿梅林大桥连接线由赣县往赣州市章贡区沙石镇方向行驶至2KM+200M处(即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河头村路段)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遇情况未能采取安全有效的避让措施,与前方同方向行驶并左转弯的由被害人陈忠发(其未取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重庆骥达”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挂,造成被害人陈忠发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曾六生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曾六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陈忠发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曾六生及其家属已向医院支付被害人陈忠发的抢救费人民币14000元,并与被害人陈忠发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陈忠发的家属对被告人曾六生表示谅解。协议约定:被告人曾六生及其家属向被害人陈忠发的家属支付除抢救费外的各项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10000元。2010年7月14日被告人曾六生的家属向被害人陈忠发的家属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00000元,双方约定余款于被告人曾六生释放后50天内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曾六生驾驶机动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六生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六生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应视为自动投案;并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六生在法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赣州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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