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主动报案,并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9月15日,景某被唐河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0年6月5日,景某驾驶货车前往新野县拉棉花,沿S335省道行驶时与对面驶来的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乘坐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儿子刘某死亡,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景某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经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景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无责任。7月19日,经法院主持调解,景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刘某的各项经济损失150000元,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景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景某主动报案,并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属自首,并且在法院的调解下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