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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缓刑期内醉驾肇事致2人死亡获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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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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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月出租公司的“的哥”王某在缓刑期间醉酒驾车发生交通肇事,造成两行人被撞身亡。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与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王某赔偿死者陈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63万余元;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对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哥”王某于1968年出生于北京市,初中文化,是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司机。2003年10月,王某因驾驶运营出租汽车交通肇事逃逸拖人致重伤,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王某又因醉酒驾车于2004年12月被治安拘留十三日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2006年8月2日10时30分许,王某在醉酒状态下(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0.3mg/100ml,根据相关规定超过80mg/100ml即为醉酒状态,据王卫东交待其于当日凌晨在住处喝了约3两白酒)驾驶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的“北京现代”牌出租车,由北向南通过朝阳区东坝路板桥路口时,恰有杨某驾驶的桑塔纳牌小轿车由西向东驶来,杨车左前角与王车右侧相撞,二车冲向路口东南角,致使杨车撞上陈某、李某以及头南尾北停放在此的“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尾部。事故造成陈某颅脑损伤,李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两人均死亡。后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认定: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后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从事交通运营的人员,曾因醉酒驾车接受过行政处罚,但其不思悔改,无视交通管理法规,再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以致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属情节特别恶劣,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消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刑期并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由于被告人王某的交通肇事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其理应赔偿。被告人王某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的雇员,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当与雇主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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