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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醉驾狂飙致一死两伤 河南一青年获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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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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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无证且醉驾狂飙致一死两伤的谷长伟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维持了一审南召县人民法院以肇事人以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的刑事判决。

  2010年7月19日晚8时20分许,现年26岁的男青年谷长伟饮酒后,无证驾驶豫BJA007号银白色“富康”轿车,由北往南行至河南省南召县城关镇黄洋路体育场附近路段时,将路上行人王保文撞倒致伤后继续驾车前行。当该车辆从东往西沿河南省南召县新世纪大道行至南召县城郊乡人民政府附近宏远中学门口路段时,又将路上行走的女孩赵谢宸撞倒致死。谷长伟仍继续驾车前行,行至南召县南白沙岭朱氏汽车修理厂门口附近路段时,将路上行走的张某撞倒致伤。谷长伟稍作停顿,并没有下车,即加大油门逃至“207”国道河南省南召县新屠宰厂附近路段时,因“富康”轿车前轮暴胎、车上没油熄火,被迫停车。随后谷长伟打电话喊其朋友巩喜伟、刘保才到场,刘用自己的桑塔纳轿车将肇事“富康”车拖至河南省南召县南白沙岭“玉龙大酒店”处,谷长伟被追至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案发后,谷长伟家属主动支付死者赵谢宸亲属丧葬费人民币15000元。

  2010年12月20日,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谷长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南召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谷长伟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明知醉酒和无证驾驶车辆可能会造成不特定人数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而故意为之,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的重大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请,因丧葬费已支付,其它请求既不明确也无提供证据,故不予支持。依法判被告人谷长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判决下发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大力、赵宾上诉称,原审量刑过轻, 民事赔偿偏低。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断。

  被告人谷长伟不服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今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公开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大力、赵宾诉称原审量刑过轻,民事赔偿偏低的理由,经查,原审根据谷长伟犯罪的事实、情节,在法定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附带民事部分可以支持原告人的请求原审已予考虑,其他无法律依据,不应支持,故王大力、赵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谷长伟无证且酒后驾驶,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原审对其定罪量刑适当,故其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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