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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会计兼出纳为挪用公款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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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5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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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挪用公款10余万元的周贵岚,被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周贵岚于1986年至1999年初任中国农业银行朝阳市分行工委会计兼出纳员。1996年5月15日,周贵岚私自从龙城区农行营业部将其管理的工委存款113472.47元用转帐支票方式转至朝阳县农行扣北储蓄所,存入张树英名下,1996年7月30日将此款支出后,借给张音所在的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大华实业贸易有限公司(股份制)8万元做生意,其余33472.47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等,上述款项于1999年8月13日和8月18日两次还清,并分别于1999年8月18日、19日两次偿还挪用公款期间的利息28000元。
建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贵岚系国家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13472.47元归个人使用3年之久,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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