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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女儿贪污挪用公款 中邮器材北京公司原总经理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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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5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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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中国邮电器材北京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王立山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700余万元,伙同女儿王红宇贪污公款200万元,并伙同王红宇挪用中邮北京公司公款人民币1274.2万元交给王红宇的星华公司使用。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王立山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王红宇有期徒刑11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立山在担任中邮北京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1997年12月至1998年12月间,伙同被告人王红宇,采用虚假平账等手段,虚构从王红宇任法定代表人的烟台开发区新宇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购进阿尔卡特hd1型移动电话机1020部的事实,以支付货款的名义将本单位公款人民币200万元入到新宇公司。王红宇开具了新宇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王立山用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中邮北京公司平账,被告人王立山、王红宇共同将人民币200万元据为己有。
1998年6月至1998年12月间,王立山利用担任中邮北京公司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指使他人采取收货不入账等手段,擅自决定将北京首信诺基亚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补偿给中邮北京公司的诺基亚牌手机2292部(价值人民币561万余元),无偿划拨至新宇公司,后据为己有。
1998年7月至2000年6月,王立山利用担任中邮北京公司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以对客户间的预付款、应收款进行相互冲销为名,采取指使相关工作人员迟开发票、低价开具发票等虚假手段,侵吞本公司人民币共计176万余元。
2000年8月,王红宇为应付税务机关对其经营的烟台开发区星华通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华公司)的税务稽查,向时任中邮北京公司总经理的王立山提议借款调账。王立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中邮北京公司公款人民币1274.2万元,交给被告人王红宇的星华公司使用,谋取个人利益。上述公款于数日后归还。
二中院认为,王立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王红宇共同侵吞公共财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且王立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王立山还伙同被告人王红宇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被告人王立山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红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故此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王立山、王红宇均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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