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5月19日,在河南省
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挪用公款案中,被告人张志盈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张志盈原任登封市食品公司经理。2003年9月30日,他接到该市畜牧局领导常某的电话,让其想办法借现金10万元办证急用。张志盈明知囊肿羞涩而无能为力,但为了讨好上司,便当即与公司出纳员王保珍赶到信用社,将本公司的卖地款取出10万元,由张志盈将10万元当晚送给常某,常某则向其打了10万元的取款条。随后,张志盈将这张取款条交给出纳王保珍保存。直至案发后,该款才被追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志盈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公司的公款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及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尚没有造成损失,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