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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岁闫某挪用公款给女儿出国签证等获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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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5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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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挪用公款罪 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

1996年3月25日,被告人闫某任北京市延庆县蔬菜办公室主任、北京市绿富菜蔬公司总经理。2000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闫某先后三次擅自决定将本公司进出口部公款共计人民币140000元借给张某的妻子段某个人使用。2002年6月3日,被告人闫某利用其担任延庆县蔬菜办公室主任及北京市绿富菜蔬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擅自将延庆县蔬菜办公室的公款人民币200000元以北京市绿富菜蔬公司进出口业务三部借款的名义,从该办公室支出并转入北京刘记蔬菜行银行存款帐户后,同年6月6日闫某责成刘某将其中的人民币150000元以闫某本人的名义存入广东发展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并从该行开具存款证明为其女儿闫某办理出国签证使用。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利用担任延庆县蔬菜办公室主任、北京市绿富菜蔬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人民币共计340000元,供本人及他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予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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