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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一财务人员挪用公款近千万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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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5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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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网消息 日前,洛阳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挪用公款,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郭永平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1998年5月至2001年5月,郭永平利用担任洛阳热电厂财务科出纳的职务之便,先后十五次将洛阳热电厂的承兑汇票共计1158.092万元挪给郑晓进行营利活动,期间先后归还374.092万元,案发时实际挪用公款784万元。
2001年5月份,郭永平与郑晓共谋,由郭永平提供洛阳热电厂空白转账支票和印鉴章,由郑晓采用激光扫描的方法变造转账支票一张,由郭永平利用职务之便将洛阳热电厂200万元住房专用资金挪给郭晓使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永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且大部分未予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郭永平伙同他人伪造、变造支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被告人郭永平系伙同他人合伙作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永平一人犯两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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