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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女婿筹集资金 粮仓老总挪用公款2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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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5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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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原北京市东郊粮食仓库总经理吕某,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同案犯张某、李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在经营北京尚朋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朋公司)期间,为达到公司营利的目的,筹划利用其岳父被告人吕某担任北京市东郊粮食仓库总经理的便利,为尚朋公司的一笔玉米购销经营活动筹集资金。被告人吕某得知此情况后,于1999年10月8日,利用其职务便利,指使当时担任东郊粮库财务科科长的被告人张某从东郊粮库筹措公款,为被告人李某的经营活动筹集资金。后被告人张某从东郊粮库下属企业北京市储协粮油经营部(以下简称储协经营部)以退款名义将人民币260万元打入东郊粮库下属企业北京市东郊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粮食批发市场)账户,并从该账户开出金额为人民币26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张某使用粮食批发市场出具的资金往来专用发票放入储协经营部账内。被告人李某将人民币260万元公款转入尚朋公司账户内,以尚朋公司的名义使用该款进行玉米购销的经营活动。后被告人李某通过尚朋公司转账的方式先后归还公款178万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吕某、李某在亲属的帮助下退还了尚欠东郊粮库的人民币8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在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时,利用其职务便利,指使其下属的财会人员被告人张仁挪用公款交给其女婿被告人李某进行营利活动,被告人李某虽非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为达到个人营利的目的,事先参与谋划取得公款,并具体使用公款进行个人的营利活动,三被告人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属于共同犯罪,且属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各自的悔罪表现, 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7年;判处被告人张某、李某有期徒刑各5年。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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