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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挪用公款 北京城乡一建五高管终审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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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5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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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乡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明亮、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霍照辉、党委副书记杨全林、副总经理郝建扬和公司总会计师霍艳五名高管因涉嫌合伙收受贿赂、挪用公款被公诉,涉案金额高达百万元。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王明亮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处杨全林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处郝建杨有期徒刑十年,以受贿罪判处霍照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霍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9、10月间,被告人王明亮、杨全林、霍照辉以及担任原城乡集团投资发展研究中心、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主任的王志平(另案处理)伙同郝建杨,利用职务便利,在城乡一建与开发中心因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庄村土地转让形成的经济往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账外暗中收受开发中心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王明亮、杨全林、霍照辉、郝建杨各自分得人民币10万元,王志平分得人民币5万元,另有5万元未进行分配。2005年3月,因开发中心主任黄泽宇被双规,王明亮、杨全林、霍照辉、郝建杨将该笔受贿款予以退赃。

2004年9月间,被告人王明亮、杨全林伙同被告人霍艳,利用职务便利,经预谋决定挪用本公司所有的北京市崇文区花市上三条5号院拆迁补偿款中的人民币50万元为王明亮、杨全林、郝建杨、霍艳个人购买本公司股份。此后,杨全林找到郝建杨,告知其可以用公司借款入股10万元,具体由杨全林操作,郝建杨认可了这一做法。最终挪用拆迁补偿款为个人集资入股的数额分别为:王明亮20万元,杨全林、郝建杨、霍艳各10万元。王明亮、杨全林、郝建杨、霍艳在入股后均获得了配股以及分红转股。案发前王明亮、杨全林、霍艳、郝建杨将挪用款项均予以归还。

法院最终认定,在王明亮等4人共同受贿犯罪中,杨全林、郝建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明亮、霍照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因案发前4人均已全部退赃;霍照辉具有自首情节且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王明亮、霍照辉予以减轻处罚,并对霍照辉适用缓刑,对杨全林、郝建杨酌予从轻处罚;王明亮、杨全林、郝建杨、霍艳在挪用公款犯罪中,王明亮、杨全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郝建杨、霍艳系从犯。鉴于案发前均已将挪用款项归还,可对王明亮、杨全林酌予从轻处罚,对郝建杨从轻处罚,对霍艳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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