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挪用公款3.8万余元自动投案 情节轻微免予刑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15 23:40
人浏览
12月4日,广西天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盛勤挪用公款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因被告人王盛勤挪用公款后,在该案立案前能够自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还全部赃款,法院鉴于被告人王盛勤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判决被告人王盛勤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2004年9月28日,天等县财政局将该县某乡历年尚欠农户的甘蔗款共计人民币38820元汇入该乡财政所帐户。同年10月20日,该乡财政所将该款项全部拨到该乡农业技术推广站帐户。当天,时任该乡人民政府副乡长的被告人王盛勤使用现金支票从该乡农业技术推广站账户中将该款全部提取,并将其中的38000元存入其个人帐户。此后,被告人王盛勤陆续领取该款项,除将其中的10977元用于支付甘蔗款外,其余的27822元全部归个人使用,直到2008年2月20日才将挪用的款项全部退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盛勤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并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但被告人王盛勤犯罪情节轻微,在检察机关未对本案立案之前自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案发后,被告人王盛勤积极退还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