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担任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将24万余元货款和备用金挪作己用的一办事处负责人王淮浩,今天被
上海市
闵行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
2004年6月至2007年2月,王淮浩在担任上海红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驻浙江湖州办事处负责人期间,利用保管业务员上交的货款、收取客户货款及保管和运作办事处备用金等职务便利,将办事处收到的货款及公司的备用金,部分挪作己用,合计人民币24万余元。2007年7月5日,王淮浩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王淮浩的亲属代为退出赃款1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淮浩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王淮浩能认罪,且其亲属已退还大部分赃款,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