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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挪用公款 两公职人员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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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6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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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应该带头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周某和杨某却不以为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挪用公款,供私人挥霍。近日,容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杨某利用担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站副站长分管国营二郎湖渔场工作的便利,找二郎湖渔场的场长周某借钱,周某于2009年7月30日违规将社保资金12万元借给杨某个人使用,至案发时该款一直没有归还。

  被告人周某利用担任二郎湖渔场场长职务便利,分别于2009年6月29日、8月31日从二郎湖渔场借得公款2万元、3万元用于在长沙购私房,2009年二郎湖渔场没有发工资,周某每月工资补助是1240元,2010年2月4日,周某以其2009年全年工资和一些公务开支报帐将2009年6月29日所借2万元公款归还了,从被告人周某应发工资的时间折算此笔挪用公款数额为11320元。另3万元借款至案发时没有归还。

  华容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县国营二郎湖渔场场长之便,挪用公款161320,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被告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站副站长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2万元,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其行为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是本案的主犯;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且平时工作表现很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都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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