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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挪用公款炒股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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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6 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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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峰法院对一起挪用公款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刘某于2008年5月经选举担任蛇形山镇某村村委会主任。2009年娄新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该村部分土地被征用,被告人刘某作为村委会主任参入该村有关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总计挪用征地补偿款124万余元用于炒股。因征地补偿款未及时、足额发放,该村村民意见很大,多次上访,甚至在娄新高速工地上阻工。刘某于2010年1月8日至10日归还了被其挪用用于炒股的征地补偿款,于2010年3月28日主动到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政管理工作,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村党支部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其情节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在检察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全部退还了挪用的公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认罪悔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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