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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穿山甲11只 夫妻双双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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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6 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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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境外购得穿山甲运回国内,途中被查获。5月10日,密才顺夫妻被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以走私珍贵动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0年12月16日中午,家住中缅边境的密才顺、蔡大芬夫妻二人在缅甸国甘拜地街子遇到一叫乌博的缅甸人,后经密才顺与乌博商谈,夫妻俩以526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乌博购得11只穿山甲,当日17时两人驾驶云摩托车拉着11只穿山甲从缅甸国甘拜地进入中国境内,途经腾冲县猴桥镇猴桥村小杂河梨树坡隧道旁时被腾冲县森林公安局查获。被查获的穿山甲经鉴定7只为爪哇穿山甲、4只为中国穿山甲,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1837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密才顺、蔡大芬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走私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11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密才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蔡大芬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密才顺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蔡大芬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扣押的二轮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

宣判后,夫妻二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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