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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抗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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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6 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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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志远,男,28岁,原系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万时红针织品有限公司业务员。1985年10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后经减刑,于1991年8月被释放。

被告人苏荣,男,30岁,原系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海关干部。

1994年9月6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以走私罪、受贿罪对刘志远、苏荣立案侦查。1994年11月28日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志远、苏莱犯罪事实如下:

1993年初,天津市津海商业总公司业务经理尹连和(另案处理)与香港华东公司经理许阳辉(另案处理)合谋,从香港走私家用电器感光材料等入内地销售。为掩盖走私事实,他们勾结有关单位向天津海关报关,制造从香港经天津转关到佳木斯向俄罗斯出口货物的假象。1993年6月至8月间,许阳辉先后将价值人民币3000余万元的日立牌彩色胶卷、相纸等走私货物共15个集装箱,分两次装船运抵天津港。为使此批走私货物变为正常的转关货物,逃避海关监管,津海商业总公司行政部经理潘铸(另案处理)于7月间到佳木斯市,找到许阳辉的同乡、被告人刘志远,要刘通过关系在佳木斯海关办理假转关手续。后刘志远找到在佳木斯海关工作的被告人苏荣,要苏荣帮助办理假转关手续。刘、苏二人明知所报货物是走私货物,但为从中牟利,经密谋,苏荣拿出自己掌管的海关非转关业务专用章;刘志远拿出了私刻的“业务章”,两人拼凑印章。伪造了海关的转关手续。然后,被告人刘志远将假转关手续交给潘铸。

潘铸拿到假转关手续后,先后付给刘志远人民币46万元,刘将其中的22万元分给苏荣,自得24万元。此次走私,津海商业总公司走私额达人民币3000余万元,偷逃税款总计人民币 1470余万元。被告人刘志远所获赃款全部挥霍,后由其亲属代为退赃2万元;苏荣所获赃款全部被收缴。走私货物除部分被津海商业总公司变卖外,剩余部分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查扣。

1995年7月11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罪判处被告人刘志远有期徒刑12年;以走私罪判处被告人苏荣有期徒刑10年。

一审宣判后,天津市人民检察分院认为一审判决定罪不准,量刑畸轻。被告人苏荣身为海关官员,熟知转关程序,但仍伙同被告人刘志远,采取变造、套关手段,伪造转关手续,从中收受巨额贿金,苏荣构成受贿罪主体,客观上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同时,被告人刘志远、苏荣走私数额以及个人所得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应予严惩。遂于1995年8月2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苏荣虽系海关工作人员,但其在实施犯罪时,并非属于职权范围内,而是通过采取掩盖、拼凑、变造手段提供的假转关手续,不构成受贿罪。但其在走私犯罪中走私数额及个人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从严惩处。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定罪准确,但对二被告人量刑畸轻。因此,对天津市人民检察分院抗诉理由的量刑畸轻部分予以支持。

1996年4月29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遂以走私罪判处被告人刘志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走私罪判处苏荣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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