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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为敲诈勒索罪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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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6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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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1年4月29日晚,某派出所莫某、吴某、徐某、唐 某4名民警出外巡逻。当4人到达不属该所管辖的某镇竹林时,看到李某、梁某及两名外省女青年在玩,便怀疑李某、梁某二人有嫖娼行为,于是莫某将二人用手铐 反锁并声称要将其带回派出所处理,此时,李某、梁某因害怕被带回派出所处理便主动提出给徐某等人2000元私了,但莫某、唐某当时没有答应,后二人与莫 某、唐某商量以4000元私下解决,接着二人的手铐被打开。由于当时二人身上没有钱需要回去取钱,而徐某没有穿警服,因此决定由徐某跟李某去取钱,当徐某 拿到4000元人民币即用手机打电话给莫某,莫某等人才放了另外3人。随后,吴某、徐某等4人回到警务区宿舍,每人各分得人民币1000元。由于被害人到 派出所报案,当晚便将犯罪嫌疑人吴某、徐某抓获。

【争议焦点】:莫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评析】:

莫某等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地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 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本案中,莫某、吴某、徐某、唐某4名民警出外巡逻,在其所在派出所管辖范围外,看 到李某、梁某及两名外省女青年在玩,便怀疑李某、梁某二人有嫖娼行为,将李、梁二人用手铐反锁并声称要将其带回派出所处理,其行为侵犯了李、梁二人的人身 权利。李某、梁某因害怕被带回派出所处理便主动提出给徐某等人2000元私了,后以4000元私下解决,莫某等人才放了另外3人。其行为侵犯了梁、李二人 财物的所有权。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其当场或者限期交出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 中,从威胁的方式上看,莫某等人称李、梁二人有嫖娼行为,用手铐反锁并声称要将其带回派出所处理实施威胁;从取得的财物上看,李某、梁某因害怕主动提出给 徐某等人2000元私了,但莫某、唐某当时没有答应,后商量以4000元私下解决,二人的手铐才被打开。由徐某跟李某去取钱,当徐某拿到4000元人民币 即用手机打电话给莫某,莫某等人才放了另外3人,取得财物具有当场性。综上,莫某等人通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是被害人产生恐惧、害怕心理,不得已而交 出。

三、主观方面有莫某等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故对莫某等人的行为应定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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