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两“国字号记者”以曝光为要挟敲诈勒索交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16 10:43
人浏览
以曝光要挟,声称只要能解决一些出差费用、版面费,既可不曝光,还能给予“正面”报道。两名以“中央某通讯编辑部记者”身份,而到处进行敲诈勒索的被告人王某、贾某,近日被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08年4月16日,被告人王某、贾某等人驾车自南京宿迁,途经宁连一级公路清浦区武墩卡口时,因其驾驶的轿车前后号牌用光盘遮挡被市交巡警二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随即两名被告人以中央某通讯编辑部“记者”身份,要求采访调查该大队交警罚款有任务的问题,称在外地采访调查时别人均给其每人20000元欲行勒索该大队钱财时,被负责接待的尹大队长识破。后,王某、贾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4月17日被清浦分局监视居住,4月20日被刑事拘留,5月27日转逮捕。

后经公安、检察机关进一步侦查,2008年3月24日、25日,王某、贾某先后在连云港市某地以非法占用土地为借口要挟曝光,并声称只要能解决一些出差费用,即可不曝光给予正面报道。两次共敲诈相关单位10000元人民币和3箱汤沟酒、2条苏烟。

另外,在2008年3月的一天,王某、贾某又驾车至徐州等地,以某区不规范用地,要曝光为名,敲诈该单位2000元人民币和2条苏烟。

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其敲诈事实,并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非法出版物认定书等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法有效,王某、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曝光要挟的方法,索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犯罪。

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