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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伟、杨智远、付小亮、王钟海敲诈勒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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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6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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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北 省 阳 原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0)阳刑初字第33号

  公诉机关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志伟,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生于河北省阳原县,初中文化,无业,住阳原县西城镇观音堂巷21号,因本案于2000年6月20日被阳原县公安局治安拘留,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阳原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吴润生,男,41岁,住阳原县西城镇观音堂巷21号,系被告人之父。
  辩护人赵建斌,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智远,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生于河北省阳原县,初中文化,无业,住阳原县西城镇城内小巷10号,因本案于2000年7月25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转捕,现押于阳原县看守所。
  被告人付小亮,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生于河北省阳原县,初中文化,无业,住阳原县西城镇河坡街81号,因本案于2000年7月25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捕,现押于阳原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付恒章,男,56岁,住阳原县西城镇河坡街81号,系被告人付小亮之父。
  辩护人杨永峰,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钟海,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生于河北省阳原县,小学文化,无业,住阳原县西城镇东一巷5号,因本案于2000年6月20日被阳原县公安局治安拘留,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建捕,现押于阳原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王志远,男,40岁,住阳原县西城镇东一巷15号,系被告人王钟海之父。
  辩护人宋卫山,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00]29号起诉书指控上列四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于200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峰、代理检察员刘长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志伟及其法定代理人吴润生、辩护人赵建斌,被告人杨智远,被告人付小亮及其法定代理人付恒章、辩护人杨永峰,被告人王钟海及其法定代理人王志远、辩护人宋卫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3月的一天下午,王春龙(在逃)、王鹏(另案处理)、吴志伟、杨智远、付小亮在杨智远家引诱、威胁姜利冬参与推牌九,设骗局致使姜输掉4200元后给杨智远打欠条4200元,次日被告人吴志伟、杨智远、付小亮在阳原一中门前小饭馆又以同样方式使姜输掉19800元,后给吴打条13000元,给杨打条6800元,三被告人之后数次到姜家要帐,并将姜利冬带至吴志伟家,吴志伟共索要款10000元,杨智远共索要款8050元与付小亮一起花掉。同年5月24日,杜宏兵(在逃)、吴志伟、王钟海诱逼职中学生马卓伟至天走线阳原段立交桥北在租乘的车上推牌九,设骗局使马输掉15000元,给王钟海打10000元欠条,给杜宏兵打5000元欠条。后杜宏兵、吴志伟、王钟海向马的父亲逼要7000元后均分。其中王钟海在侦查阶段已退还赃款2500元。当庭提供了被害人姜利冬、马卓伟的陈述;吕小梅、马志富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给被告人所打欠条;四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口供等证据。
  被告人吴志伟辩称并未设骗局,被告人付小亮称未逼迫姜利冬。吴志伟的辩护人认为姜利冬、马卓伟均系自愿参赌,非被告人敲诈勒索;被告人吴志伟系未成年人且其亲属已将赃款退还,故对吴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付小亮、王钟海的辩护人认为付小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付、王均系未成年人且家属在案发后均已退清全部赃款,故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21日下午,被告人吴志伟、杨智远、付小亮同王春龙(在逃)、王鹏(另案处理)在杨智远家迫使不懂牌九规则的姜利冬参与推牌九方式赌博,使姜输掉4200元,并给杨智远打了欠条,次日三被告人又在阳原一中门前饭馆以同样方式使姜输掉19800元,分别给吴志伟打13000元欠条,给杨智远打6800元欠条。之后,三被告人带姜找其父母要款未果,即将姜带至吴志伟家并数次到姜家要帐,吴共得款10000元,杨得款8050元后给付小亮400元。同年5月24日,被告人吴志伟、王钟海同杜宏兵(在逃)透逼职中学生马卓伟至天走线阳原段立交桥北在租乘的大发车上推牌九,设骗局使马输掉15000元,给王钟海打10000元欠条,给杜宏兵打5000元欠条。之后,三人打马的父亲逼要7000元并均分。案发后,被告人吴志伟、付小亮、王钟海的亲属分别将其非法所得全部退缴,被告人杨智远退缴非法所得1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姜利冬关于三被告人胁迫其参与赌博,输钱后给吴、杨打欠条并将自己带至吴志伟家,数日、数次同其父母要帐经过的陈述;马卓伟关于自己被吴志伟、王钟海、杜宏兵诱逼参与推牌九,输款15000元,之后给杜、王打了欠条,最后其父在被逼无奈之下付款7000元的陈述;姜利冬母亲吕小梅关于2000年3月22日中午,吴志伟、杨智远、付小亮等人到其家逼要姜利冬所赌输债24000元未果,遂将姜利冬带走之后数次来家要款并殴打姜利冬,于是给了他们18050元的证言;马志富关于其子马卓伟被吴志伟、杜宏兵、王钟海等人威胁参与赌博输掉15000元,三人拿欠条找其要帐,无奈之下给付其7000元的证言;马卓伟给王钟海、杜宏兵所打的欠条;阳原县公安局扣押王钟海人民币2500元的扣押物品清单及四被告人的供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志伟,杨智远、付小亮、王钟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推牌九的手段设骗局使被害人输钱,事后向其父母强行索取,赌债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吴志伟、杨智远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付小亮、王钟海,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吴志伟、付小亮、王钟海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吴志伟、王钟海、付小亮的亲属均积极为被告人退还赃款,可视为有悔罪表现,亦可从轻处罚。阳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吴志伟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四被告人同姜、马系共同赌博而非敲诈被害人的意见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智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止。)
  被告人吴志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年六月二十日起至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止)。
  被告人王钟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年六月二十日起至二○○○年十月十九日止)。
  被告人付小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止)。
  二、已追缴的被告人吴志伟非法所得12250元、杨智远非法所得1000元、付小亮非法所得400元,分别退还姜利冬11400元,退还马卓伟2250元,对被告人杨智远未退缴的非法所得6650元,依法追缴后退还姜利冬。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郭献臣  
代理审判员 薛继珍  
代理审判员 张爱东  


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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