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郭钟、张玉生敲诈勒索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16 19:18
人浏览

北 京 市 崇 文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0)崇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钟,男,37岁(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通化市,高中文化,无业,住本市西城区西廊下胡同21号(户籍所在地:本市海淀区军事科学院35楼l门301号);因涉嫌敲诈勒索,于1999年4月13日被羁押,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崇文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玉生,男,35岁(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林县,硕士研究生文化,无业,住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55号;因涉嫌敲诈勒索,于1999年4月13日被羁押,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崇文区看守所。
  辩护人宫伟力,北京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崇检刑诉字(1999)第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钟、张玉生犯敲诈勒索罪,于199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金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钟、张玉生及其辩护人宫伟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4月12日晚间,被告人郭钟、张玉生与张飞(在逃)合谋敲诈歌厅小姐钱财。当晚23时余,张飞按照事先约定,从长城饭店天上人间歌厅将歌厅小姐孙某(注:编者略)(24岁,黑龙江省鸡西市人),骗至郭钟临时租住的本市崇文区光明楼1楼5门502号。尔后,被告人郭钟、张玉生突然闯入房间,郭钟用未装胶卷的照相机拍照张飞、孙某在一起的“裸照”,并以将胶卷内容“曝光”相威胁,张玉生对孙进行殴打,强行向孙某索要人民币300肋元,还令孙写下愿意接受30000元“罚款”的保证书。4月13日19时余,被告人郭钟、张玉生随孙某回住处本市朝阳区天益宾馆取钱时,被当场抓获。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害人孙某的陈述。(2)证人陈宝的证言。(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报告。(4)物证。(5)书证。(6)被告人郭钟于1999年5月21日在崇文公安分局预审处供述及被告人张玉生于1999年5月20日在崇文公安分局预审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钟、张玉生为谋私利,采用暴力及要挟手段,强行向他人索要钱财,数额巨大,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并认为被告人郭钟、张玉生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郭钟、张玉生予以惩处。
  被告人郭钟在庭审中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辩称,其没有对孙某进行敲诈勒索的故意,也未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其对歌厅小姐进行要挟是因为张飞想找歌厅小姐玩玩不给钱,帮助张飞脱身。被告人张玉生辩称:其不知郭钟要敲诈歌厅小姐,且没有故意殴打歌厅小姐。被告人张玉生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张玉生在共同犯罪当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系犯罪未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科刑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12日晚,被告人郭钟、张玉生伙同张飞(在逃)合谋敲诈歌厅小姐钱财。当晚23时许,张飞按合谋的约定,从本市长城饭店“天上人间”歌厅将歌厅小姐孙某(24岁,黑龙江省鸡西市人),骗至郭钟临时租住的本市崇文区光明楼1楼5门502号。当张、孙上床后,被告人郭钟、张玉生突然闯入房间,张玉生将孙某衣物抱走,并殴打孙,郭钟用未装胶卷的照相机拍照张飞、孙某在一起的“裸照”,后提出要么送公安局,要么交罚款可以放人,张飞、孙某均表示同意“私了”。后二被告人将事先交给张飞的人民币10901.70元翻出,佯装作为罚款,后将张飞放走。之后,二被告人强行向孙某索要人民币30000元,并令孙写下愿意接受30000元“罚款”的保证书。次日19时许,被告人郭钟、张玉生随孙某回孙的住处本市朝阳区天益宾馆取钱时,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孙某陈述证实,1999年4月12日晚其在“天上人间”歌厅与一个自称叫李军的男的相识,后二人一起来到光明楼的一居民楼里,上床正准备睡觉时,忽然闯进两个男的,其中一个胖的上来就打,另一个戴眼镜的瘦子拿照相机照相,后逼其写保证书,并称如“公了”就送公安局,“私了”就交罚款人民币30000元。其被逼无奈,写下一张愿交30000元罚款的保证书。后那瘦子把李军的包拿出来,要李军拿50000元,那胖子说李军的钱付清了,叫李军走了。第二天晚上7点来钟这二人带着其到其住的天益宾馆去拿钱时,其向公安局报案,将二人抓获。
  (2)证人陈宝的证言证实,1999年4月13日下午,其正在天益宾馆睡觉,孙某打来电话向其借钱,当日晚上7点来钟孙回到宾馆,神色不好,她讲她被两个坏蛋敲诈了,向她要30000元,孙让其向公安局报了案。
  (3)同案犯张飞(在逃)所写证词证实,1999年4月12日晚6点钟,其与郭钟、张玉生一起吃饭时,谈起准备找个歌厅小姐玩玩,郭、张提出由其去找,并说:“说不定不用花钱,还能要些钱。”后其到长城饭店“天上人间”歌厅将一歌厅小姐带至光明楼一楼房里,二人上床后不久,张玉生和郭钟就进来了,他们把其钱包拿走后,就叫其走了,在走时,其提出让歌厅小姐一同走,他二人没同意。
  (4)被害人孙某所写保证书证实,孙某接受罚款人民币30000元。
  (5)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照相机一架。
  (6)随案移送的人民币10901.70元。
  (7)随案移送的刀子二把。
  (8)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麦子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报告。
  (9)被告人郭钟、张玉生在崇文公安分局预审处所作供述等。
  以上证据,当庭经公诉人举证,并与被告人郭钟、张玉生进行了质证,被告人郭钟对以上证据存有异议如下:(1)对于被害人孙某的陈述其提出并没让孙写人民币30000元,只让孙拿3000元。(2)对张飞的证词提出其并没有不让孙某走,是她自己不走。本院认为:根据被害人孙某的陈述和证人陈宝的证言及孙本人在被逼迫下所写的保证书以及被告人郭钟、张玉生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均可以证实,被告人郭钟伙同张玉生逼迫被害人孙某写下接受30000元罚款的事实。所以被告人郭钟所提异议,不予支持。被害人孙某的陈述,本院予以确认。对其第二点意见,本院认为:根据被害人孙某的陈述可以证实,被告人郭钟伙同张玉生为达到敲诈钱财的目的,逼迫孙某写下保证书,在孙未给其钱款时,被告人郭钟当然不会让孙走掉,且被告人郭钟、张玉生也均亦曾供认让孙某准备钱款。所以其所提异议,本院不予支持。被害人孙某及其同案张飞的证词,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玉生所提异议与被告人郭钟所提基本一致,本院不再赘述。其他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钟、张玉生为谋私利,伙同他人经预谋后,采用暴力和要挟手段,强行向他人索要钱财,数额巨大,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钟、张玉生犯有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均可比照既遂从轻科刑。对于被告人郭钟关于其没有进行敲诈勒索只不过想不给小姐“出台费”的辩解,本院认为:根据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郭钟从未向被害人孙秀某提及不给“出台费”问题,而是强迫孙写下接受30000元处罚的保证书。另从其同案张飞供词也可以证实,被告人郭钟、张玉生与张飞共谋敲诈时,就明确表示找个小姐弄点钱,且被告人郭钟在公安机关一直供认敲诈钱财的犯罪事实。所以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人张玉生关于其事先不知郭钟要敲诈歌厅小姐的辩解,本院认为:根据其同案张飞的供词,被告人郭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其本人的亦曾供述均可以证实,三人在预谋时曾明确表示,找一个歌厅小姐要点钱,且在之后敲诈过程中被告人张玉生积极参与并有分工合作,证明被告人张玉生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明知的。所以,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人张玉生关于其不是故意殴打孙某的辩解,本院认为:根据被害人孙某的陈述及被告人郭钟的供述均可以证实,当被害人孙某被敲诈喊叫时,被告人张玉生即对孙进行了殴打,且其本人也亦曾供述对孙实施了殴打行为。所以,其此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人张玉生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玉生系从犯,请法庭对其宣告缓刑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生从实施敲诈之前的预谋到进行敲诈的过程之中,乃至胁迫被害人一同去取钱款均是积极参与,其在共同犯罪当中的作用并不小于被告人郭钟,并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另被告人张玉生在本院审理期间,避重就轻,并非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不符合判处缓刑所应具备的条件。所以,对于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钟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起,至二OO二年四月十二日止)。
  二、被告人张玉生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起,至二OO二年四月十二日止)。
  三、随案移送的赃物照相机一架予以没收,变价后上缴国库;人民币一万零九百零一元七角上缴国库;刀子两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 强  
审 判 员 宋秀建  
审 判 员 刘志成

 
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苏 江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