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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燕敲诈勒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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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6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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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昌 平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昌刑初字第593号

公诉机关北京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燕,女,23岁(1984年12月16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大同矿区新建北路2号楼1单元15号(户籍地: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新胜街)。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7]第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燕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7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李燕以揭发范友升(男,36岁)强奸他人之事相威胁,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向范友升索要人民币65 000元。同年2月12日被告人李燕到约定的地点取钱时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范友升的陈述,证人邓亚培、刘志华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电话记录查询单和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起获脏证物及清点工作记录、扣押物品清单、书证照片、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敲诈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燕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燕犯罪未遂,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燕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在案扣押作案工具手机卡一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闫 彦


二○○七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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