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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万前敲诈勒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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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6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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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省 怀 远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5)怀刑初字006号

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万前,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怀远县唐集镇翟陈村。1999年2月2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怀远县公安局撤销案件,次日被变更为治安拘留15天,同年6月1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被批准逮捕(在逃),同年9月24日因被告人陈万前主动投案,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0年9月21日,被怀远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因被告人陈万前主动投案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1年12月3日因传唤不到被解除取保候审,2004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辩护人程茂胜,男,1935年7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退休干部,住怀远县城关镇酸腿岗7号。系被告人陈万前的亲戚。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0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万前犯敲诈勒索罪,于2004年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万前及其辩护人程茂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9年2月21日至23日,被告人陈万前连续三天将三封恐吓信放在本村村民张怀丰家,信中要求张怀丰拿出5000元现金放在本村前陈南湖大闸上,否则将要张怀丰家人的性命。因张怀丰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勒索未遂。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万前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怀丰的陈述、证人常乃志、陈万德的证言、书证三封恐吓信原件、笔迹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万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威胁的方法,强行向他人索要现金5000元,数额较大,其 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由于被告人陈万前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其的犯罪目的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万前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万前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4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9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章鸿雁
审判员 祝 平
审判员 沈洪金


二○○五年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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