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绑架罪成功辩护,改为敲诈勒索罪(未遂)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17 02:51
人浏览
绑架罪成功辩护,改为敲诈勒索罪(未遂)

2003年,本人辩护的一个案子,广西陆川县白马乡的卢某某,在位于陆川县米场镇的位置,因一辆拉砖的自御货车将在骑着嘉陵摩托车的卢某某挤到了路边摔入了沟中,受到了轻微的伤害。自御货车没有发觉,仍行驶到了白马乡附近,卢某某扶起摩托车追上去后,拦停了货车,并打电话叫来了十几个年轻人,要货车司机赔偿丢失的2000元及修理摩托车的费用,还有修理手机的费用共计5000元。货车司机要求抵押证件及车辆,卢某某不同意,只要钱,后司机提出将其儿子作押,明日给钱,卢某某同意了,当晚货车司机的儿子随卢某某等人到了白马乡的一处房屋中,两个人与司机的儿子同睡。第二日,司机的儿子随卢某某及几个人一起吃完早餐后在市场中看别人打牌,公安人员接到货车司机报案后,将在市场中的两个主犯抓获归案。后以绑架罪起诉。

一审判处绑架罪成立,卢某某被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从犯被判处八年有期徒刑。

二审上诉后,被告人卢某某聘请了本人作为辩护人,本人以定性不准,应定敲诈勒罪,并且属未遂来着重辩护。二审以原判事实不清,定性不准为由发回重审。

重审,被告人卢某某继续聘请本人辩护,经与刑事法庭交涉,同意了本人的辩护意见,重审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卢某某二年有期徒刑,判处从犯一年有期徒刑。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