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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学生以公布性隐私敲诈勒索情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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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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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夏某,某高校大学生。2008年12月,与高某(女,27岁)通过互联网相识并发生性关系。2009年3月初,被告人夏某以将二人发生性关系的视频发布在互联网上相要挟,勒索高某人民币4000元。3月中旬,被告人夏某再次以同样手段欲勒索高某人民币1500元。高某见状报警,夏某被抓获。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公布个人隐私相要挟的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夏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在家属的配合下积极退缴赃款,并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律界提示】

以公布被害人隐私相要挟,是敲诈勒索罪常见的犯罪手段。被害人惧怕个人隐私尤其是性隐私被宣扬,往往会答应行为人的要求,以丧失财产权为代价保全自己的隐私,这样不但不会保护自己的隐私,反而会放纵敲诈勒索行为,进而使自己再次处于行为人的要挟之中。法律界提示,应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在面对以公布隐私相要挟的敲诈勒索犯罪行为时,首先应尽量保全自己的隐私,事后应该及时报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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