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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分工明确 '嫖客 线人 警察'纷纷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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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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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2年,判处董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

1996年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的杨某, 2004年9月25日刑满释放不到2年,又伙同董某、张某、“大勇”等人,假扮嫖客、充当线人、冒充警察,以查处嫖娼相威胁勒索被害人刘女士人民币15000元。充当线人的张某、假扮嫖客的“大勇”当时便被查获并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今年5月,经刑满释放的张某举报,另一名“嫖客”杨某及“警察”董某也被抓获归案。

2006年9月4日下午2点多,董某、杨某伙同张某、“大勇”(均另案处理)等人来到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和光里小区。他们按照事先商量好的,由杨某与“大勇”假扮嫖客进入被害人刘女士的房屋为勒索行为进行铺垫;然后由与刘女士认识的张某充当线人敲开门后,带领冒充警察的董某等三人冲进,假称查处嫖娼;此时“大勇”站出来称自己认识刑警队的人可以私了,并假意与董某协商确定以15000元成交。被董某等人的阵势吓着的刘女士,没多想就给了冒充警察的董某15000元钱。事后,刘女士细想之下觉得不对劲便报了警。

距事发之日仅3天,警察将张某、“大勇”抓获归案,但他们与董某、杨某相互之间并不熟悉,连全名都不知道,因此当时未能将董某、杨某查获。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张某在2008年3月刑满释放后不久,再次遇到董某,并探听到董某的全名以及家庭住址。张某觉得事情应该有个了结了,便来到刑警队反映所获知的董某的情况。根据张某反映的情况,2008年5月13日,民警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将董某抓获。经讯问,董某不但对其参与敲诈勒索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于第二天带领民警在东城区和平里某网吧内将杨某抓获。

开庭审理时,董某、杨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提出异议。董某的辩护人认为:董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并有自首、立功情节,希望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杨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威胁手段敲诈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处罚。杨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董某认罪态度较好并有立功情节,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杨某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董某的辩护人认为董某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案证据证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判决后,董某、杨某均没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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