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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该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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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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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就是法律对非法行医罪的规定,从中可以看出,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2005年9月21日的人民法院报四版《“秘方”不显灵?老汉赔钱又领刑》(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88064)却给出了我们不同的结论。9月20日,江西省遂川县法院宣判一起非法行医致人损害赔偿案,六旬老汉曾某用所谓的“祖传秘方”为他人治疗狗咬伤,致伤者延误治疗而死亡,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赔偿经济损失。曾某在年青时由其母传授了一种治疗狂犬病的药方。此后,曾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一直使用该药方为上门求诊的人非法行医。2004年5月24日,朱某被狗咬伤。次日,朱某到曾某处花10元钱购买了一包治狂犬病的药进行治疗。曾某告诫朱某用了他的“祖传秘方”就不能用其他的药或打预防针。7月22日,朱某出现狂犬病症状。7月30日,朱某因狂犬病发作死亡。遂川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赔偿死者家属各种经济损失18918.68元。
  这就让我们不理解,到底是法律错了还是法院判错了。显然 ,该案有两点疑问,一则法定刑以下量刑,二则没有处以罚金。其实我们也不一概否定法定刑下量刑。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因此,本案中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应经最高法院核准。其实,关于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案件特殊情况”,最高法院最近也有了新的精神,认为不仅包括国家政治、外交、国防、宗教、民族、统战等方面的特殊需要,也包括对案件量刑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仍然过重,必须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的,也属于案件的特殊情况(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77253)。
  综上,本人对法院判决曾某八个月徒刑并无异议,关键还是程序问题。或许只是写稿人没有注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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