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初中文化的44岁安徽省
阜南县人华某,在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孕妇接生,导致胎儿死亡。日前,华某被
北京市
丰台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06年10月2日6时许,华某在北京市丰台区万泉寺一出租房内,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37岁的河南泌阳女子徐某接生,后因难产导致徐某的胎儿死亡,经法医鉴定为宫内窒息死亡。当天,华某被羁押。
胎儿母亲徐某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华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近40万元,其中精神损失费2万元。
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并同意赔偿被害人合理的经济损失。华某的辩护人认为,华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华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为产妇接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予处罚。华某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双方应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徐某要求华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中无法律依据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还判决华某赔偿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839.82元。
宣判后,华某没有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