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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奸淫幼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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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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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0)三亚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浙江省江山市,汉族,初中文化,系三亚市荔枝沟镇廖海平补胎店临时工,住该店。1999年12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0年4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宋慧萍,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诉字(2000)第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奸淫幼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家佳、代理检察员吴光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底某日傍晚,被告人xxx在教廖某(女,1987年3月22日出生)学骑自行车过程中,在三亚市荔枝沟镇南新干休所的一条小胡同里将廖强行奸淫。
  约四个月后的一天中午,严看到廖某在自家的补胎店后的洗澡间小便,便进入洗澡间,将其抱起来,走到严居住的小阁楼下,将其推上小阁楼,然后爬上去将廖奸淫。此后,xxx又乘廖某傍晚在补胎店后洗澡间洗澡时,采用威胁的手段三次奸淫廖某,造成廖某怀孕,经海南省公安厅对廖某的胚胎组织进行鉴定,结论是该胚胎组织系xxx与廖某的亲生胚胎组织。
  针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害人廖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廖xx、颜xx的证言及被告人xxx的供述笔录、海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并出示了现场照片、书证被害人廖某的出生证明。被告人xxx的户籍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无视国法,采用威胁的手段,多次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怀孕,其行为已构成奸淫幼女罪,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请求依法惩处。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xxx在法庭审理中辩解称:没有用威胁的手段奸淫廖某,其最后三次奸淫廖某的行为是廖某主动提出的。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xxx的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7年底某日傍晚,被告人xxx在三亚市荔枝沟镇南新干休所大院里的水泥路上教廖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学骑自行车。在教学过程中,被告人xxx用手摸廖的阴部,廖拉开xxx的手说:"我不学了,我要回家"。xxx说:"那我拉你回去。"xxx骑上自行车带着廖某拐进干休所别墅的一条小胡同里。xxx让廖某下车后,将车停放好,然后将廖拉过来,双手抱住廖的腰部,把廖推靠在路边的水泥砖墙上,撩起廖的裙子并对廖说:"不许叫,叫就打你"。接着xxx将廖某奸淫。在奸淫的过程中,xxx用手捂住廖的嘴巴说:"不许叫,叫就打死你。"奸淫后xxx威胁廖说:"你回去不准说,说就拿刀杀死你。"廖某离开后,xxx骑车离开现场。
  过了约四个月后的一天中午,xxx看见廖某在廖家补胎店后的洗澡间里小便,便进入洗澡间,将廖抱起来,走到严居住的小阁楼下,把廖放下,严叫廖上去小阁楼,廖不肯。严就说:"你上不上去?你不上去我就马上拿刀来杀死你",廖某因为害怕而站上小阁楼下的一只大汽车轮胎上,xxx用力将廖推上小阁楼,然后爬上去,将廖某奸淫。后xxx威胁廖某说:"你不准叫,不准告诉别人。"接着又跳下小阁楼离开现场。
  此后,xxx又乘廖某傍晚在补胎店后洗澡间洗澡时,窜进去采取威胁的手段三次奸淫廖某,造成廖某怀孕。
  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宣读和出示的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廖某的陈述笔录充分证实了其被xxx五次奸淫的事实经过。
  2、被告人xx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完全一致,证实了其实施奸淫犯罪的事实。
  3、证人廖xx、颜xx的证言证实了发现被害人廖某怀孕并报案的经过。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了被害人廖某受害的现场情况。
  5、海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了经DNA检验,认定被害人廖某的胚胎组织为xxx与廖某的亲生胚胎组织。
  6、书证被害人廖某的出生证明证实了廖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被告人xxx的户籍证明证实了其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且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无视国法,多次奸淫幼女,且造成被害人廖某怀孕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奸淫幼女罪,且情节恶劣,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奸淫幼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xxx在庭审中辩解称其未使用威胁的语言奸淫幼女以及最后三次奸淫过程系廖某主动提出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其认罪态度较好,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由于严在法庭上否认其威胁幼女而不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第3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 忠  
代理审判员 李 力  
代理审判员 冯 洁

 
二000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柔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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