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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少年谎称绑架2婴孩 敲诈公安局50万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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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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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4日,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嫌犯刘某,男,18岁,江西省彭泽县人。2008年7月26日上午6时45分许至下午4时02分许,被告人刘某窜至漳州市区胜利西路闽南日报社对面、新城车站、元光南路皇宫酒楼对面、漳州市实验小学门口等四处IC卡电话亭,先后四次拨打漳州市公安局“110”报警电话,谎称其挟持两名婴孩并威胁危害该两名婴孩的人身安全,向公安机关索要人民币500000元。2008年7月26日下午4时15分许,被告人刘某再次窜至漳州市区钟法路上岛咖啡门口的IC卡电话亭,在拨打“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索要钱财时被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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