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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疑犯以敲诈轻判- 吴河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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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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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男,宁德市人。2004年4月1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自侦查阶段本律师就介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吴江因从小离开家,13岁就来到福州寄居阿姨家,因姨是外孙没严格管教,吴江初中没毕业就辍学了,在外混着过日子。过了好几年,吴江觉得自己长大了,在阿姨家很受束缚,于是到一演艺吧上班,后又迷上网,结果就不大想上班。年纪的增长吴也羞于向姨借钱,于是同舍友商量后,经舍友提议想条钱来得快的途径。 那就是找超市要钱,写张恐吓信给福州火车站附近的一家大超市,信中要求超市在二十小时内汇5000元到指定帐户,否则将要在超市大面积投毒,不按要求做后果自负。这样超市负责人收到该封信后,很重视,一方面为安全起见,先按指定汇入1000元,另一方面向公安机关及时报案。因涉及投毒,危害公共安全,当地公安局负责人召开紧急会议破案,利用银行帐户的信息找到突破口,最后通过网络QQ联系上了吴江,并及时抓获了吴江本人。吴江归案后,带办案人员抓获同案犯,并提取准备投毒用的打针筒。
案件整个过程就是这样,让当事人亲属一直悬着一件事,就是是否会构成投毒罪?因为在此案中,投毒的犯意很清楚而且为投毒作好前期准备工作,已经买好投毒的工具,认定为投毒罪也不是没有根据的。这种担心一直带到庭审的过程,主审法官不断提出跟投毒有关的事,当事人都有点招架不住了,这时本律师,依照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案件是针对检察院指控的相应罪名,若是认为有新的罪名,应退回起诉,另行起诉。这样法庭调查才告一段落。
接下来到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吴江对受害人敲诈的数额5000元中,其中4000元应认定敲诈未遂。2、被告人吴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杨志武,依法应认定为具有立功情节(公诉机关未给予作出认定)。3、被告人吴江的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为此,建议对被告人吴江从轻处罚。
该案经过合议庭法官司合议后,充分考虑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其中:本院认为,……另人民币4000元,因俩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被告人吴江、杨志武敲诈勒索的人民币4000元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江为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杨志武提供重要线索,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江的辩护人吴河漂的辩护意见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八第一款的、第十七条、第六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吴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办案体会:本案经辩护人充分准备,提前介处案件,十分了解案情,以谨慎的态度对待每个办案环节。经过前期工作,在庭审过程取得良好效果,辩护意见得到合议庭院的充分采纳,真正为当事人权益维护起到应有作用。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判决的结果,给律师一个很好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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