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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稽查人员敲诈黑车司机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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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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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2007年8月7日人民法院报四版案例消息,今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乔勤国、俞平、王雪义、王华和吴荣分别结伙,在上海市南汇区书院镇、万祥镇和康桥镇等地,拦乘非法营运的车辆,在行驶途中,冒充客管稽查人员,亮出客管处假工作证,以查处非法营运车辆对司机进行要挟,后又以“私了”为由,先后从司机潘某、郑某、赵某、彭某和陈某处,索得人民币、黄金项链、黄金手链和高档香烟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000余元。2007年4月、5月,被告人乔勤国、俞平、王雪义、王华和吴荣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8月6日,被告人乔勤国、俞平、王雪义、王华和吴荣被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分别以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八个月不等。

  这个行为是构成敲诈勒索还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

  从学理上分析,敲诈勒索罪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区别是:

  1、行为特征不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有欺骗的可能,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信以为真,从而“自愿”交出财物或其它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其它财产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务或职称,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4、侵犯的客体不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5、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不同:我国《刑法》规定,只有敲诈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敲诈勒索罪;而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无数额较大的要求。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尽管从学理上可以作如上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员、缉查人员、工商管理人员以及税务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敲诈他人钱财。

  定何罪?值得研究。

  学界有人认为,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如果参照上述学说,本案中涉案金额为7000元,定性就值得商榷。

  个人认为定敲诈勒索不妥。

  愿意与方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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