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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还是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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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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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2007年9月某日花100元从一理发店以陪宿为名叫出陪宿小姐一名,乘出租车强行带往另一地,准备交给其朋友开的理发店做小姐。由于未能跟其朋友联系上,遂强令该小姐脱光后拍照并以此相威胁索要5000元,小姐没钱,遂又向小姐的老板李某索要。李某报警后,张某被抓获。
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的行为性质应定绑架还是敲诈勒索。检察机关以绑架罪起诉,但律师在法庭上以敲诈辩护。
绑架罪指的是绑架人质,勒索财物或意图达成其他非财产目的的行为;而敲诈罪是威胁或要挟并强行勒索财物的行为。本案表面上看,张某强行控制小姐人身并向其老板勒索5000元,很象绑架;但仔细分析则不然。所谓绑架罪是绑架人质并以人为质勒索财物或达成其他非财产目的的行为,如目的不能实现将会杀害人质或严重伤害人质。张某虽然绑架了小姐的人身但并未以人为质勒索也没有杀害人质的想法,而是以小姐的人身自由和名誉(裸照)相威胁向小姐本人索要财物,索要不成又向其老板索要财物。因而总体上看不符合刑法关于绑架罪的规定条件,实际上只是一种以人身权利(自由或名誉)为威胁对象的特殊敲诈勒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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