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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屡教不改敲诈'野鸳鸯'6进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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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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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32岁的孙立冉虽多次受到法律惩处,但恶习不改,在发现刘某跟人关系暧昧后,不仅出手将刘某打成重伤,还逼迫刘某两次写下欠条。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判处孙立冉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1991年8月孙立冉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1992年6月因流氓被劳动教养一年,1994年7月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1994年9月因销售赃物被劳动教养二年,1997年8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05年9月20日16时许,孙立冉在刘某家中,发现刘某与其朋友的妻子张某某关系暧昧,便对刘某大打出手,刘某头部多处被打伤。随后,孙立冉又驾驶刘某的小车,将刘、张二人带至一家歌厅包房内,以刘某强奸张某某,要告知张某家人为由,迫使刘某写下1万元的欠条一张。
10月17日23时许,孙立冉又来到某部队医院,找到正在医院住院的刘某,以刘某未兑现欠款为由,迫使刘某再次写了一张限期还钱的1万欠条,还把刘某的车开走作抵押。刘某忍无可忍,只好向警方报案,4天后,孙立冉到医院向刘某取款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刘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伤残程度为十级。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孙立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等手段,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鉴于孙立冉敲诈勒索他人钱款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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