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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王海”借打假行敲诈被判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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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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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度被媒体誉为“山东王海”、“打假英雄”、“假药克星”的青岛市民臧家平,以敲诈勒索罪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臧家平原是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治安队检测中心职工,病休在家,后专门进行买假索赔,一度成为与王海齐名的职业打假人。2002年,臧家平在山东省青岛市花1674元购买了一保健品厂生产的“藏汴宝”补肾丸,服用后自称出现头晕、眼睛充血等不良反应。臧家平找到保健品厂驻青岛办事处销售代表崔某,要求双倍进行赔偿,经商议崔某付给他人民币8万元。同年4月,臧家平在北京市花7068元购买“藏汴宝”补肾丸,以同样方式让保健品厂副厂长宁某对其赔偿了5万元。
臧家平虽然已得到巨额赔偿,但仍未善罢甘休,他又找到宁某,称他的康柏牌笔记本电脑中存有关于“藏汴宝”补肾丸是假药的调查文章,若购买该电脑,可以避免文章向媒体曝光。宁某同意以人民币3.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电脑(经鉴定,电脑实际价值人民币7500元)。宁某不想吃这哑巴亏,于是报了警。在海淀区友谊宾馆,当宁某把钱交给臧家平,臧准备离开宾馆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一中院认为,臧家平因购买使用行为,与药品的生产厂家之间存有民事法律关系,其要求索赔并无不当。但是,臧家平要求事主购买其存有调查文章的笔记本电脑的行为,则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故意。并索要超出电脑实际价值数倍的价款,这一行为与其打假和主张双倍赔偿没有任何关系,因而明显具有要挟的性质。对于臧家平这种超过正常范围的作法,事主出于得到文章,使内容不致再行扩散的目的,被迫同意以高价购买电脑,厂家行为中“不得已”的成分较大。由此,臧家平的上述行为已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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