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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大学生女友提分手 青年被控持性爱视频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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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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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李某与网恋男友分手后,男友持裸照和性爱视频,向其敲诈勒索10万元。检察机关将康某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近日,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康某今年32岁,仅有初中文化水平,曾于2000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案发前在广东省东莞市一家公司工作。李某是年轻活泼的在校女大学生,就读于广西某大学。两人是在玩网络游戏的时候认识的。此后两人经常在网上联系,后来康某经常去李某的学校找她。两人逐渐坠入爱河,并发生了性关系。在李某的同意下,康某在李某学校旁边的宾馆内为其拍摄了13张裸照和一段性爱视频,均保存在他的手机内存卡里。

后来康某对李某经常和朋友一起出去喝酒唱歌很是不满,两人关系逐渐破裂,李某先提出分手。康某认为李某是另有新欢后抛弃他,很气愤,也觉得很窝囊,于是想到了手记内存卡里的照片和视频。他觉得李某“玩”她,所以也要“玩”一下李某。

从2010年10月份开始,康某开始发短信给李某,索要10万元换取这些照片和视频。这段时间李某正准备出国留学。康某在短信中要求李某在2011年3月份前给他2万元人民币,出国前给他4万元人民币,出国后再给他4万元人民币。他威胁李某说:“你要不给我10万块钱,你自己看着办。”李某担心他把照片传到网上,或寄给自己的父母和学校,毁坏她的名誉,于是在2011年2月10日给他汇了3000元。康某不满李某汇钱的态度和速度,在3月14日向李某发了一张李某裸照的截图。李某又给他汇了2000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康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中部分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将于6月13日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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