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贱卖手机不成殴打敲诈买主 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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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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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抢劫罪 绑架罪 敲诈勒索罪

【案情简介】

2006年7月28日中午,被告人朱某隆、魏某里应被害人张安兵之邀,来到宝安区观澜街道“姐妹”湘菜馆附近,向其出售旧三星手机一部,因被害人嫌手机太贵未能成交。二被告人认为被害人耍了他们,魏某里随即对张安兵拳打脚踢。张安兵为平息风波便提出请二被告人吃饭。吃完饭后,被告人魏某里借机要被害人拿出人民币1000元,因被害人称没有钱,二被告人便让其打电话向其女友宋美杰筹钱。朱某隆将被害人带到宝安区观澜街道庙溪庙新宾馆316房内,魏某里随后赶到,二人共同看守被害人并等其女友送钱过来。期间,朱某隆将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拿出来在被害人面前显示,魏某里则使用“不给钱会有麻烦”等语言威胁被害人。朱某隆与宋美杰使用手机联络时发现手机欠费,被害人为便于与其女友联系,由魏某里带其下楼为朱某隆手机卡充值三十元。同日22时许,朱某隆与宋美杰联系后,下楼将宋美杰带到庙新宾馆316房,宋美杰准备交钱赎人时,接报赶至现场的公安干警将二被告人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弹簧刀一把、手机一部。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隆、魏某里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法院认为被害人主动为被告人的手机充值30元是为了便于其女友与被告人联系之用,该30元不属于抢劫的对象。因此二被告人在索要1000元人民币控制被害人的过程中,并没有实际取得被害人的财物,属于犯罪未遂,均予以减轻处罚。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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