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敲诈勒索罪 缓刑
【案情简介】
崔某某和李某某均为河北省人,二人在顺义区一大棚工地打工,崔某某是工地小头目,李某某是一名工地工人。2009年9月18日晚8点左右,36岁的陈某某开车给该工地送菜,崔某某、李某某编造陈某某偷了工地的9个管卡子的事实,并以报警、限制其人身自由相威胁,向陈某某索要人民币9000元。在陈书写一张9000元的欠条后让其离开。陈某某于次日报案。后崔某某、李某某被查获。
【裁判要点】
顺义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