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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以半裸照敲诈30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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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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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在北京一家足疗店做足疗工,并因此结识常做足疗的王女士,双方有所交往,并建立恋爱关系,后王女士提出分手。刘某遂想盗窃王女士的财物以作分手补偿,

2009年2月9日下午5点多,刘某来到北京市王女士的别墅内,敲碎窗玻璃钻窗进入卧室,盗窃王女士的银行存折、首饰及半裸照片一张。经鉴定被盗12件首饰共价值人民币625元。后刘某以将半裸照片发布到网上为要挟,向王女士索要人民币30万元。

同年2月17日下午3点多,报警后的王女士如约来到丰台区方庄上岛咖啡厅与刘某进行交易,当王女士拿出用8700元伪装成的20万元现金,让刘某写下收据拿出照片时,埋伏的侦查员冲出将刘某当场抓获。

此外,警方接到另外两起报案,2名男子称看到刘某被抓获的新闻,认出刘某是盗窃其财物的人,其中一人是刘某2004年在河北廊坊打工时足疗店的老板,另一人为刘某在北京足疗店的同事。而2008年12月,刘某曾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找人伪造了一张居民身份证。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及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应予处罚。鉴于刘某敲诈勒索罪属于犯罪未遂,且认罪态度较好,据此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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