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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致重伤 执法犯法受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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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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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刑讯逼供致人重伤的周某,被江西省宜春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该院审理查明,2006年10月4日,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寨下派出所查获可疑摩托车两辆,经调查取证发现,龙某涉嫌盗窃、销赃犯罪。2007年1月11日上午,该派出所干警周某和唐某将龙某带到派出所一楼接待室进行讯问。由于龙某不予配合,为逼取口供,周某对龙某实施暴力殴打,致其重伤。归案后,周某积极悔罪,并主动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费用8万余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能够积极悔罪,并已赔偿被害人费用,且双方对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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