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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工大教师徐晶贪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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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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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徐晶,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学院实验中心教师

一、案情简介

徐晶,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学院实验中心教师,负责实验室设备的采购。2002年北京工业大学“211”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向北京博纳英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复旦天欣科教仪器有限公司采购设备,合同金额分别为500600元、896600元。起诉书指控徐晶采取抬高合同金额的方式将设备采购款900786元予以侵吞。

二、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控方认为:

合同上设备的实际金额不是合同价格条款载明的金额,依据证人对设备实际金额的证明,实际金额与合同金额的差额就是徐晶贪污的数额。

辩护人认为:

合同价格条款载明的合同金额就是设备的实际金额,证人的证言和供货商的说明不真实,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辩护理由主要为: 1、证人安杰的说明和上海复旦天欣科教仪器有限公司的说明是控方认定设备实际金额的唯一直接证据,但该证据不真实。主要表现在: (1)安杰的说明违背了记忆能力的一般规律,不可能具有真实性。安杰在说明中表明,他是凭借回忆对设备价格作出的说明。而一个负责日常销售的人员,能够仅仅凭借回忆,记起两年前一份合同中不同种类、不同型号设备的合同金额,是根本不可能的。更令人费解的是,仅凭记忆记起的价格竟然能够与一审判决书认定的抬高的合同金额分毫不差。 (2)安杰的说明已经经过更改,而且该更改没有得到任何说明或解释。在这份说明中,在“证明人”处,有安杰的签名。在签名的上方,还有一行半手写的说明,即“以上第1、3、4、5项是基本准确的,第2项可能会有些误差。”从这句说明的字迹上分析,与安杰的签名明显不同,因此,不可能是同一个人所写。 (3)复旦天欣公司的说明本身就存在不合理性。 因为合同上的设备是五种类型共计158套,这158套设备中,只有两种设备分别是2套和8套,其余均为10的整数倍,价格总数个位上如果出现不是0的数字,只有数量为2套或8套的设备价格个位上的数字为特定的数字,这种几率非常小。也就是说可能性非常小。比如,如果数量为2套的设备价格个位上若为1,数量为8套的设备价格个位上只能是4或9。所以,从该说明证明的合同总金额上,该说明的真实性、合理性很值得怀疑。 2、这两份说明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 (1)安杰的说明中有“因公司多次搬家及相关财务人员已离开公司,同时经向供货商查询未果。”说明这份说明是没有原始证据予以印证的传来证据,其自身的真实性无法核实。 (2)、上海复旦天欣科教仪器有限公司的说明表明, “经查”2002年该公司提供给徐晶的实验设备,实际合同金额为175814元。但该公司查询什么得出了合同金额为175814元,说明本身并没有给予解释,卷中也没有任何关于该方面的说明或证据。这份说明也是一份没有原始证据相印证的证据。 3、这两份证据与其他证据相矛盾 (1)安杰的说明与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明相矛盾。博纳英力公司作为清华同方股份公司的经销商,在销售清华同方的产品时,其价格肯定应当高于清华同方股份公司的价格,这才符合商业经营赢利性的规律。安杰在其说明中,却证明其公司销售的同种类、同型号的设备的价格,低于甚至远远低于其公司进货商清华同方股份公司的价格。如果安杰的证言真实,博纳英力公司在与北工大签订的合同中,其中三种设备的价格,该公司就损失了60800元。对一个正常经营的公司来说,这根本是不可能的。这也充分表明了安杰的说明与清华同方股份公司的证明之间,在设备价格上是矛盾的,并且这一矛盾是无法排除和解释的。 (2)上海复旦天欣科教仪器有限公司的说明与钟国梁的证言相矛盾。这份《说明》中表示,这批设备没有再提供给其他单位。但身为该公司副总经理的钟国梁确在证言中明确表示说“实质上我们只是在提供给北工大的这部分产品中做了这样的标识,后来我们又向别的单位提供了这项产品,就没有这样的标识了。”钟国梁是负责销售的副总经理,对公司的销售情况应当十分了解,他明确表示这样的设备曾经给其他单位提供过,徐晶也说曾经听钟国梁说这样的设备给其他单位提供过。辩护人认为,不能排除上海天欣公司有故意伪造所谓的合同实际价格的嫌疑,即为了使合同金额896600元与公司曾经给徐晶汇款的720786元在认定贪污犯罪事实上相吻合,将896600元与720876元相减,人为设定了所谓的合同实际金额。为了掩盖这一伪造的事实,公司在《说明》中不仅只字不提得出该合同实际金额的具体依据,反而说公司没有给其他单位再提供过这样的设备,使设备的价格无从核实。

三、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徐晶贪污罪,有期徒刑13年。徐晶上诉,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四、案例评论

在本案中,徐晶很稳定的辩解是,合同载明的价格条款就是设备采购的实际金额,她确实收到了供货商给她的900786元,但这与采购设备无关,是供货商支付给她的科研费用。并且,她确实有相应的科研,这不仅有证人的证言,也有相关的书证,就连供货商上海复旦天欣科教仪器有限公司的人员都承认徐晶对设备进行过改进。 但徐晶在一些笔录中也供述了合同价款与设备实际金额不符,并辩解说这些款项她收到后用于了女儿出国学习,这是为国家培养人才,也用于了自己购房和购车,这是改善自己的居住和生活条件,这有利于自己搞科研。徐晶的这一辩解被媒体称为“最牛的贪污理由”从而得到了广泛地传播。 不论徐晶曾经做出过何种辩解,一审、二审对徐晶定罪量刑的证据都应当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同时,也应当对徐晶其他合理的、有证据相印证的辩解给予重视和核实。不能因为徐晶曾经有过不合情理的辩解就降低案件的事实、证据标准,在有罪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的情况下对徐晶定罪量刑。 本案辩护人提出的合理疑问即控方和一审、二审认定设备实际金额的两份说明的真实性始终无法得到证明,所以,徐晶及其家人仍在申诉中。


相关链接:

正义网:涉嫌贪污90余万 北工大一女教师今受审

人民网:北工大一教师贪污90万被公诉

网易:北工大一教师贪污90万被判13

新华网:北工大一教师贪污90多万被公诉

搜狐:北工大女教师贪污90万 自称为改善科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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