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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孙"贪污"赔偿款 姥姥一怒上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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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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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凤城市85岁老的姜富荣因外孙“贪污”儿子死亡的赔偿款,一怒将其告上法庭。近日,凤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外孙刘帮明返还姜富荣17000元。

姜富荣在老伴去后一直同儿子李公平共同生活。2001年4月9日,李公平在去广东省丰县打工时,被广东汕尾市海丰收容站收容。在遣送途中因车辆失火,李公平被烧死。事故发生后,因姜富荣年岁已高,委托其外孙刘帮明去广东办理事故善后事宜。2001年5月20日,刘帮明以李公平家属身份与汕尾市海丰收容中转站签订了一份“4.9”火灾事故死亡人员善后处理协议书,由该中转站赔偿40000元。刘帮明回凤城后,隐瞒了赔偿40000元的实情,扣出3000元差旅费,6000元误工费后,只给姜富荣14000元。2003年8月,姜富荣在向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加赔偿款时才得知李公平的赔偿款是40000元。姜富荣向外孙刘帮明索要余款,但刘帮明拒绝给付。姜富荣一怒,将外孙刘帮明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姜富荣是李公平唯一遗产继承人,依法享有对李公平遗产行使占有、使用、处分权利,被告刘帮明受原告委托到广东省海丰县以李公平的家属身份与广东汕尾市海丰收容中转站签订一份赔偿40000元的协议书,经双方协商并认可,给付被告刘帮明差旅费、误工费等9000元,除已给付14000元外,尚欠17000元。被告刘帮明没有合法依据占有原告姜富荣财产,这一行为侵害了原告姜富荣的合法权益,故应将此不当利益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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